父母离婚后,正在大学就读且患病的成年子女能够要求父母继续支付适当抚养费吗
典型案例
2001年6月,林萍的父母因感情破裂离婚,法院判决8岁的林萍由母亲抚养,父亲负责给付抚养费每月400元,直到林萍年满18周岁。2012年8 月,林萍考人北京某高校就读。在此期间,林萍母亲下岗失业。2013年5月,林萍突发心脏病,手术治疗需要大笔费用,远远超过林萍及母亲的承受能力。请问,此时林萍可以要求父亲继续支付适当抚养费吗?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于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原则上对于接受大学以上教育的子女不再支付抚养费。但是这并非绝对,本案中,林萍虽已年满18周岁,业已完成高中学历教育,现在在大学就读,但由于林萍患有心脏病这“客观原因,从而使林萍及其下岗失业的母亲无力支付医疗费,因此,林萍的父亲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结合林萍的实际情况,给予林萍适当的生活费及医疗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題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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