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故,妻子无力抚养孩子,可否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孩子的爷爷奶奶抚养孩子
典型案例
2006年2月,田某(男)与曾某(女)经同乡介绍相识,同年国庆节结婚。2009年12月,曾某生育一男孩小文。2 013年8月,田某因病去世。曾某给丈夫田某治病,花光了所有积蓄,曾某体弱多病,没有劳动能力,感到实在无力继续抚养小文,小文的爷爷奶奶都已退休,身体都很好,请问,曾某可否要求小文的爷爷、奶奶抚养小文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解释, 曾某可以要求小文的爷爷奶奶抚养小文。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4)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精神,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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