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
典型案例
2005年8月,周某(男)与崔某(女)结婚并办理登记。2006年12月,崔某生下一女周小风。周某重男轻女思想比较严重,自从崔某生下女孩之后,周某对崔某母女非常冷淡,后来不再给崔某生活费。崔某下岗后收人微薄,很难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多次要求周某支付费用,均遭到周某拒绝。于是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支付子女抚养费。请问,崔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法律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崔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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