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可以拒绝支付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费吗
典型案例
2 00 7年8月,韩某(男)与佟某(女)登记结婚。2008年2月,夫妻双方因不孕去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表明,韩某患有先天性无精症。后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医学技术怀孕。2009年12月,佟某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产生摩擦。2013年6月,韩某提出离婚,佟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女儿归自己抚养,由韩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韩某认为,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不是自己亲生,与自己没关系,因此拒绝支付抚养费。请问,韩某可以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吗?
法律解析
本案中,韩某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夫妻离婚后与其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关系与离婚后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相同。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河北省高级法院:
你院冀法(民)(199D 43号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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