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女双方约定孩子由母亲抚养,父亲不承担抚养费,请问该协议有效吗
典型案例
2010年9月12日,江某(男)与胡某(女)自由恋爱结婚并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11月17日,胡某生育一男孩,取名江由。2012年10月,江某与其同事发生婚外情,经常对胡某打骂。2013年4月,胡某主动提出与江某协议离婚,江由归胡某抚养,江某不承担抚养费,请问该协议有效吗?
法律解析
根据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抚养是父母与子女间的一种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权利,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无权以约定形式剥夺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离婚协议书关于江某不给付抚养费的约定侵害了江由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约定对江某不发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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