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男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台同后获得一笔经济补偿金,男方以失业为理由拒付抚养费,请问经济补偿金应否用于支付抚养费
典型案例
2007年10月 ,何某(男)与妻子离婚,孩子由其母亲抚养,何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2014年8月19日,何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何某获得经济补偿金5万元。何某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就以失业没收入为理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请问经济补偿金应否用于支付抚养费?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仅规定“固定收入和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况,作为衡量非直接抚养方负担能力的标准。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为了满足劳动者离职后在一段时间内生活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特有的费用,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相应月份发放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故在折算的月份内,经济补偿金相当于劳动者的“固定收入”。在这个意义上,非直接抚养方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相当于领取了数月的“固定收入”,在相应月份内是具备抚养能力的。因此,经济补偿金可以用来支付抚养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即使没有工作,抚养子女仍是父亲应尽的义务,且邓某正值壮年,通过自身努力,应该可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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