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对等,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12年5月2 6日,胡某(男)与古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古某要求胡某签订一份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夫妻双方要努力维护家庭稳定,如果男方提出离婚,男方将丧失家中包括房子、车辆、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且补偿女方5 0万元;如果女方提出离婚,均分家产。”协议签订后,胡某和古某在协议上签字。3年后,胡某与古某夫妻感情破裂,胡某提出离婚,古某同意,但要求胡某履行协议。胡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解析
本案中,胡某与古某的这份协议约定男方提出离婚就要丧失家中包括房子、车辆、银行存款在内的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且补偿女方50万元人民币,以此进行要挟,作为不得离婚的条件,显然限制、侵犯了婚姻自由原则中的离婚自由,并且这份协议内容是不对等的,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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