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实际居住的是否承担房屋使用费
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在出卖人已经将涉诉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使用之后,房屋买卖被确认无效的,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能否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因出卖人的原因被确认无效后,买受人取得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居住使用权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因此取得了一定的使用利益,该利益虽不直接反映为货币或实物,但该使用利益可以物化为财产性利益,可以以使用费的方式体现,所以买受人应当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但是对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应当按什么标准向房屋出卖人返还,实践中处理不统一,一般以相同地段、相似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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