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人们对关于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纷纷发表各种不同看法,有多位记者征询我的意见。现将我的观点归纳如下,以免各家报道不一,导致对本人观点的相互矛盾表述: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1项的规定是适当的:双方赔偿责任的承担首先取决于双方的过错责任。
2、赔偿责任与过错责任这两种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一般情况下,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过错责任的大小,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适当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3、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过错责任完全在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机动车驾驶人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实际上是一补偿责任,因为赔偿责任是与过错相联系的)。 但是,赔偿额不应超过相应事故造成的损失的10%(一般不应超过2至3万元)。有的地方达到30%,我认为太多了。
4、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之所以要承担一点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第一,对方的死、伤或其他损失,毕竟是发生在你的车轮之下,你总要表示一点安慰之意吧;第二,有一点赔偿责任,可以增加你的责任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恶劣违规,但你可能有0.1%避免事故的可能(此种可能别人很难判断),如果你有赔两、三万元的压力,你可能就会冒些风险采取措施;但如果你一分钱也不赔的话,你对对方恶劣违规行为的愤怒也许就使你放弃那个0.1%避免事故的机会。
5、之所以不能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例如超过10%),理由在于,第一,让没有过错责任的 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不公正,不合理;第二,不利于增强广大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他会错误地认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赔那么多,他不敢撞我的。这样,就会鼓励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的人违规。
6、如果事故是由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如骗保、自杀、“碰瓷”等)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此,我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2项的规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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