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否要求对方给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抚养费
【案情】
刘梅(女)与李平(男)于2008年7月登记结婚, 2008年8月生下一子,取名李明。从2011年刘梅娘家人要求两人买房起,两人便因经济问题经常争吵。2012年4月,刘梅独自一人回到娘家生活,也不再管李平父子俩的生活。2017年4月,刘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平离婚。李平提出同意离婚并愿意抚养儿子,但要求刘梅自2012年起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刘梅则认为应从离婚后开始承担儿子的抚养费。
【分歧】
对李明的抚养费是从2012年4月起计算还是从离婚后开始计算,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刘梅与李平自2012年4月开始分居生活,虽由李平一人承担李明的抚养费,但两人并未离婚,李平挣钱抚养李明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抚养,应视为刘梅承担了李明抚养义务,故刘梅应从离婚后承担李明抚养费的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明的抚养费不应从离婚后开始计算,应从2012年4月刘梅未付抚养费时开始计算,但因以李明的名义提起另案诉讼,由李平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明的抚养费应从2012年4月刘梅未付抚养费时开始计算,并在刘梅与李平离婚判决时一并处理,不需另案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是针对本案中的情况而“量身定作”的。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时,既已对子女抚养权作出处理,也应一并对抚养费的问题予以判决。既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节省司法资源。
第三、实践中,离婚案件当事人多为一方或双方收入条件差、经济困难。未获得抚养权一方,按照标准支付的抚养费大多低于抚养子女实际花费的费用,以未付抚养费时开始计算子女抚养费,既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是父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要求。
综上所述,在离婚案件中,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要求对方自未付子女抚养费时开始计算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李平可要求刘梅自2012年4月起支付儿子李明的抚养费。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王乐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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