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夫妻一方是否应对继子女承担抚养费
案情
2010年1月张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0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0年10月4日生育女儿李某敏。另外,张某与前夫于2008年4月1日生育女儿张某红,且张某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张某红由张某抚养。在张某与李某结婚后,便将张某红的户口迁至李某名下。2016年,因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两女儿的抚养费。双方对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继女张某红的抚养费产生分歧。
分歧
对被告李某是否应承担继女儿张某红的抚养费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应当承担继女张某红的抚养费。原因是张某红既然是李某的继女,李某就应当承担对其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句话说,对继女的抚养义务和对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是同样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不应当承担继女张某红的抚养费。李某与张某红的继父女关系是因李某和张某的婚姻关系而发生,现在李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解除,那么其继父女关系也就随之解除了。而且张某红有其亲生父亲抚养,如果其继父李某也承担抚养费,等于加重李某的责任,而张某红就获得了双份的抚养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是否承担继女张某红的抚养费,要看李某的意愿。张某红有其亲生父亲抚养,李某不管是否承担抚养费都不影响张某红的抚养。如果李某愿意支付抚养费,也是其意思自治,应当尊重其自由。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即李某是否承担继女张某红的抚养费要看李某的意愿。理由如下:
虽然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但该规定应该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子女的规定,至于离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另外,从实际来看张某红有其亲生父亲抚养,李某不管是否承担抚养费都不影响张某红的抚养。所以李某是否承担继女张某红的抚养费,需根据其本人意愿。
作者:进贤法院 卢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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