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1年12月,寿某玲(4岁)的父亲因犯罪被判刑,母亲因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抚养寿某玲,即将其送到叔叔寿某某家抚养,寿某某对其经常大妈,要她洗碗、扫地,不许她上床睡觉,寿某玲因受虐待,从1992年起开始生病,寿某某迟迟不给治疗,直到同年7月寿某玲的病情出现危急时才将其送到医院,经法医鉴定,寿某玲“全身多处陈旧性表皮擦伤及裂伤,右尺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因营养状况较差,患有明显胸膜炎,并发右肺代偿性肺气肿,属轻伤。”
案例评析
寿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所谓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寿某某和寿某玲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符合本要件。
客体要件,侵犯的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寿某某对寿某玲的虐待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
客观要件,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长,被害人是老弱病残等。寿某某的长期虐待行为属情节恶劣。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