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人身损害赔偿 >> 诉讼赔偿专栏

酒店、宾馆、饭店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之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日期:2012-03-06 来源: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张新宝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1、经营场所所使用的建筑和与服务相关的设施、设备达到有关的安全标准
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一段时间以来,服务业、娱乐场所不重视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尤其是娱乐设施质量低劣酿造悲剧事故的报道不少。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配套服务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应该得到立法的重视。
首先是经营者所使用的经营场所的建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投入经营使用前必须经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等等。
其次是有符合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设施设备。这方面的法规一般要求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他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比如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标志等等。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的走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经常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完整好用;客房内必须有安全疏散指导图;建筑物内的报警电话以及其他报警设备必须保证灵敏好用;高级宾馆要设有与附近公安消防队直通的火警电话;建筑物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防栓等,要定期测试,凡是失灵损破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等等。
再次,对经营场所的电梯,劳动部有特别要求。规定电梯实行安全使用制度,新电梯安装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证后方可运行;对在用电梯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在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维修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运行,经使用单位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行,对存在问题较多,一时难以修复的电梯,应吊销其安全使用证。
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下,应当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安全标准。没有这些标准的,经营者要尽到一个“善良家父”的注意义务,以一个“善良家父”应为的标准为之,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
法律要求硬件设备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者开业前进行审查是否达到有关安全标准,作为其能否开业的一个重要条件。除了上述要求硬件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静态的义务外,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还必须由经营者经常的、勤勉的维护,使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这是对经营者的动态的要求,以使在整个运营的过程中,服务场所的建筑物、相关配套设施一直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符合安全标准。比如电梯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灭火器材要及时换药粉;安全出口不能上锁、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消防栓、灭火器材不能被遮挡、压埋。 2、在相关岗位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为了避免损害的发生,必须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比如娱乐场所应当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且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实行持证上岗。银行、证券公司也应当在其交易场所设置保安人员;游泳场(馆)应当设置救生人员,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电梯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与考核,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等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