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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人后,可提离婚诉讼

日期:2016-03-28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人后,可提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应首先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人提起离婚诉讼。

标签:离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人

问题提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处理意见: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不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故不能自己诉讼,而需由其监护人代理其提起诉讼。依《民法通则》规定,配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应首先解决程序上问题,即变更监护关系。

实务要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中,因其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又作为对方当事人,故应首先变更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人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索引: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民事审判信箱》(201404/6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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