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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无夫妻生活是否可判离婚

日期:2016-02-2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2次 [字体: ] 背景色:        

无夫妻生活是否可判离婚?

导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夫妻生活不和谐能否作为感情破裂的认定依据?无夫妻生活是否可判离婚?

案例:结婚一年无夫妻生活,妻子起诉离婚

今年3月28日,张女士以丈夫李先生“性无能”、结婚近一年自己仍是处女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而丈夫称自己无生理问题,是因为妻子拒绝过性生活所致。

张女士诉称,2011年12月,她与李先生经人介绍相识,3个多月后闪婚。婚后初期,两人从未过夫妻生活,张女士起初并未在意。但结婚半年多后,双方仍未过夫妻生活,她劝丈夫到医院检查,丈夫却以多种理由拒绝。此外,婚后李先生时常不告知家人行踪,张女士对他的社会活动也一无所知。

今年2月15日,张女士回到娘家居住。3月份,一纸诉状将丈夫李先生告上法庭。

张女士认为,因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导致畸形婚姻发生,致使自己精神受到伤害。

法官分析:原被告夫妻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

对妻子请求离婚的诉求,李先生称,婚后他多次要求与妻子过性生活,但妻子拒不接受,考虑到妻子可能一时不能接受夫妻生活,他只好一味迁就。

李先生称,为与张女士结婚,他花费大量财力置办婚礼,现在妻子以双方无性生活为由要求离婚实属无理,他不同意。

据此案法官介绍,为证明生理正常,被告李先生出具了安康市中心医院诊断其生理机能正常的医学证明,对此夫妻双方均无异议。

法官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相识时间短,但感情尚可。通过医院检查,被告并无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原告认为被告隐瞒疾病,婚后夫妻性生活不和谐致感情破裂理由不成立,故对离婚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请求不成立。

审判结果: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虽是闪婚,但两人的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无隐瞒疾病,且无患有医学上认为禁止结婚的疾病。遂判决不准离婚。

律师分析:无夫妻生活是否可判离婚

两口子长时间不过夫妻生活是否可以离婚?

律师表示,根据法律,因夫妻感情不和,且有证据证明夫妻分居两年以上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律师说,此案中被告经检查并无生理疾病,且不存在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两人婚姻合法有效。原告也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列举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这几种情形包括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小编观点:夫妻有同居义务

小编认为,夫妻间有同居义务,是否发生性行为不是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情形,不过可佐证夫妻之间感情出现一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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