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均为外籍欲在中国起诉,法院没有管辖权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边某男
被告:边某女
原、被告原为中国国籍,于1999年2月5日在日本国福冈市早良区区役所登记结婚。为了在日本办理签证的便利,双方于1999年9月29日在中国驻日本国大使馆领事部领取了结婚证。2000年4月,双方之女边小小出生。2002年10月7日,原、被告入日本国籍,现户籍所在地为日本国神奈川县茅崎市。原告与日本株式会社日立制作所有终身劳动关系。2005年4月,原告被派到中国工作,外派合同期为两年。被告及女儿随原告到中国,现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部分家庭财产存于日本。原告现持有中国就业签证,被告现持有中国就业者家属签证,双方签证的有效期均为2007年3月14日。庭中中,被告称其在签证有效期内将返回日本,并认为原告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是为了规避日本国法律。
各方观点:
原告边某男观点:我与被告于1993年在日本留学期间相识、恋爱,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现年6岁。2005年4月,我因被派遣到北京工作,遂举家定居于北京的现住所。婚后因双方性格、处事的方式以及对父母的态度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或冷战,使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女儿由我抚养。
被告边某女观点:我和边某男均是日本国籍,且双方是在日本国登记结婚的,我的经常居住地在日本。边见×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是为了规避日本国法律,故本案应由日本国法院管辖。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日本国人,被所属日本公司派遣到中国工作,根据其与所在公司的约定,其在中国的工作期限为两年,现其在中国的居留有效期及工作期限圾即将届满,在原被告存在近期内不能在中国继续居留的情况下,本院对本案不予受理为宜。另,原、被告均为日本国籍,现因工作原因在中国居留,原告在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缺乏法律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为日本国籍,且双方是在日本国登记结婚的,边某男的签证已到期。庭审中,边某女向本院提供了2007年4月3日返回日本的机票及其在日本国的住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边某男的起诉并无不妥。边某男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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