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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诉讼之举证要求

日期:2016-01-2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89次 [字体: ] 背景色:        

婚姻诉讼之举证要求

以离婚诉讼为例,原、被告涉及承担的举证责任一般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夫妻身份信息。

包括用以证明夫妻双方的身份信息及夫妻关系的有关证据,主要指身份证、户口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婚姻登记开具的证明等。

2、感情关系方面。

用以证明夫妻感情状况、分居时间等方面的相关证据,包括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

3、共同财产部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价值、分割方案提供的相应证据,包括银行存款凭证、不动产产权登记、购车合同、房屋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据。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到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在财产权属的举证方面要求较为严格。

4、共同债务部分。

用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形成、数额的相关证据,可能包括借据、欠据、转账凭证等。由于涉及第三人利益,对此种证据的举证及认定同样较为严格,不应仅凭夫妻自认或单纯的借据认定债务的情况。

5、子女抚养方面。

用以证明婚生子女的身份或跟随某方生活更为合适的证据,包括户口簿、出生证明、医学亲子鉴定等。

6、损害赔偿方面。

用以证明构成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过错责任的证据,包括存在家暴、遗弃等过错情节的证据。

7、其他婚姻诉讼证据。

根据个案不同,其他婚姻诉讼中还有可能涉及保证书、离婚协议、析产协议、给付彩礼凭证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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