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婚姻家庭律师 >> 诉讼离婚

再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

日期:2016-01-26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9次 [字体: ] 背景色:        

再次起诉离婚,六个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起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起上诉。你所说的“判决生效6个月再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可能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通常其他案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但这种重新诉讼要受到法定要件的约束。具体规定为:

(1)自原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可重新起诉

(2)自原审判决生效起算,已满六个月的,无论是否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 均可重新起诉。换句话说,原判生效六个以内,原告重新起诉必须要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若无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则必须 待到生效后六个月以后,才能重新起诉。

在此,有必要强调的二点是:

(1)上述关于重新起诉的限制性法律规定,是针对生效判决的原告而言的,生效判决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

(2)上述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原告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你再次重新起诉并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将作一律判决离婚处理。

另外,需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间60天。

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开始计算判决生效时间。经15天对方未提起上诉,则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