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立案应提交材料
1、起诉状原件(份数为被告人数+2份)
起诉状中需明确诉求“解除婚姻关系”;有子女的,须明确子女归何方抚养;请求法院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较多时,请在诉状后附上财产清单
2、婚姻关系证明
结婚证复印件。(如果结婚证已经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
曾起诉请求离婚,未获法院判决支持的,请提交盖有生效章的判决书复印件
3、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公安局人口信息科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日至今一直居住某区,已居住满一年
请求法院变更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请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
4、律师代理资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
(2)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3)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5、证据材料
(1)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材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已分居满两年等证据材料。因婚外情、家庭暴力的可提出损害赔偿。
(3)如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填写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并提交证明婚姻关系期间有共同财产的材料。
6、证据材料清单
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
8、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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