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
问:李红与张明未办理结婚登记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生育有一女,在生下此女二个月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李红想与张明分开,但张明不允,且表示如果非要分开的话要么女儿归自己抚养,要么女儿归李红抚养,但从此女儿的任何事均与自己无瓜葛。李红能否向法院起诉离婚,以及李红能否得到女儿的抚养权且同时要求张明支付其抚养孩子的费用。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据此,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了结婚登记,那么法院对此则可按离婚案件处理;若其未补办结婚登记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至于其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原则。。。。。。”,因此在无特别情况下应归李红来抚养。再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扶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纵然孩子归李红扶养,张明仍有负担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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