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假名骗取登记我能否诉请离婚?
问:2001年11月,我和邵某相识恋爱后不多久,便在乡镇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2013年6月,邵某在家中因涉嫌1998年一宗抢劫案被公安机关带走,此时才得知邵某当时是用假名假身份证骗过民政所登记人员,和我登记结婚。我无法接受邵某是逃犯和欺骗我的事实。请问,此种情况我能否到法院诉请离婚?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只要求“明确被告”即可,并不要求审查被告身份真实与否。换言之,对使用虚假姓名登记结婚的案件,原告只要提供婚姻登记资料,经法院核实,如婚姻登记的真实性没有问题的,法院就应当认定使用虚假姓名的人为婚姻当事人,按照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据此,你可向法院诉请离婚,但能否准许还应根据法定标准审查认定。本案中,你和邵某的婚姻其实已经达到了结婚的法定实质要件,只是在进行婚姻登记时邵某隐瞒了真实姓名,造成了一定的程序性的瑕疵,但这还不足以认定你俩的婚姻自然无效,不影响你俩之后的婚姻状态。法院能否准予离婚,还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是否达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结合具体事实进行认定。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对方曾经犯过罪,且隐瞒登记之前的犯罪行为,法院准许你离婚的可能性较大。
作者: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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