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非正式供电”能视为延期交房吗?
问:我的一个朋友何先生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在去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时,与该房屋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包括通电,须符合使用条件,否则视为被告延期交楼,构成违约。去年6月30日,何先生签署《收楼证明书》,即接收房屋并居住使用。入住后不久,因房屋接通的为临时用电,电压不稳,造成频繁跳闸停电。小区使用的为临时用电,业主当如何维权?
答:商品房通临电视为延期交房。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特定交易目的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双方当事人对具体条款的理解存在分歧时,应依照合同订立的目的及交易规则、交易习惯等寻求双方真实的或应有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通电的要求系需要达到使用条件,结合双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及日常交易习惯,该使用条件应理解为合法、正常的用电。对于“非正式供电”的行为,即使实际上达到了通电的效果,但并未纳入城市供电网络,既不符合《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也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交易习惯,不能视为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故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于去年6月30日前通电并达到使用条件,视为延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作者:郝绍彬 屈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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