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无效
原告张飞诉称,1995年11月14日,被告关羽将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贾各庄西路48号房屋卖与刘备,后刘备又将该处房屋卖于诸葛。2006年9月23日,原告张飞与诸葛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以实际7万元价格从诸葛处购买了该房屋,后原告张飞对房屋进行了翻建,并一直居住至今。2012年,被告关羽将原告张飞及其他购房人诉至平谷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张飞返还该房屋,后经二审终审,判决原告张飞将该房屋及附属物返还给被告关羽。
原告张飞认为,被告关羽在出卖时明知其所出卖的房屋及宅基地属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范围,出卖后又以违法出售房屋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该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鉴于原告张飞将房屋进行了翻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关羽赔偿原告张飞因返还房屋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购房款,房基管理费、房屋及添附物价值、宅基地区位价、信赖利益损失等共计157万元。
律师建议:
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被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赔偿问题,购房人可基于信赖利益损失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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