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心理特点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旧有的婚姻家庭观不断发生变化,离婚及离婚诉讼呈明显上升趋势。正确处理离婚案件直接关系到婚姻家庭内部的安定和睦,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繁荣。然而,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都千方百计地歪曲与隐瞒不利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和夸大有利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且双方当事人在矛盾冲突激化时,又很可能讲出过激的话,做出过激的行为,从而使案情扑朔迷离。因此,如何透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外部行为特征,正确分析当事人离婚诉讼的真实目的,弄清当事人的诉讼中的行为所隐藏的心理状态,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而且,只有弄清楚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变化规律,审判人员才能在审理、调解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有针对性地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一、离婚诉讼当事人的一般心理特点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被告不同的诉讼请求决定了离婚诉讼中原告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被告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从而直接影响到原告、被告的心理特征。一般来说,原告起诉离婚不外乎有下列两种心理:
(一)摆脱心理。其诉讼心理是为了解除现存婚姻给自己造成的精神上与肉体上的痛苦。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1.因草率结婚和双方性格不合而摆脱没有感情的婚姻;2.怀疑心理或因第三者插足而摆脱没有排他性性爱特征的婚姻;3.对方有赌博行为而摆脱经济争议的婚姻;4.对方夫权思想严重或女方性格要强而摆脱精神压抑的婚姻;5.婆媳不和、双方家长干预及家庭成员参与夫妻关系而摆脱没有干扰排他性特征的婚姻。
(二)追求心理。其诉讼心理是通过摆脱现存婚姻,片面追求“完美”和“理想”的婚姻。主要有下列几类:1.因第三者插足而追求与第三者结婚;2.因职务提升、学历提高或户口“农转非农”等情况变化试图追求新欢;3.受传统封建思想影响,因对方不育或生女孩而追求再婚,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4.对方被判刑、劳教而摆脱缺乏性爱的婚姻,从而追求完美的婚姻;5.对方有精神病、患生理缺陷或性生活不协调而摆脱损伤性爱的婚姻,从而追求完美性爱的婚姻。
审判实践中,原告的诉讼心理不可能是单一的,常常会出现几种甚至不同类型的诉讼心理交织在一起的现象。如因对方被判刑而引起的离婚,原告除了具有摆脱缺乏性爱婚姻心理外,由于对方被判刑可能影响家庭经济状况,原告还可能具有摆脱经济贫困的婚姻心理,与此相应会出现追求完美性爱、经济实惠型婚姻的心理。
相对于原告的心理特征,被告的心理特征是比较复杂的,大致有下列几类:
(一)对立心理,甚至有报复心理。表现在对离婚态度上是明知夫妻和好无望,但也绝不能让原告称心如意。坚决不同意离婚的目的是报复原告。这主要集中在第三者插足、地位变化引起的离婚案件中。
(二)自尊心理。表现在离婚态度上是怕离了婚丢了自己的面子。因此提出各种各样的借口不同意离婚。这种类型主要集中在夫权思想严重、丈夫性情粗暴的离婚案中。
(三)凑合心理。表现在离婚态度上是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是对离婚有顾虑,有的考虑到子女利益,有的考虑到自身缺点或年龄较大、再婚不易,或者考虑到对方经济优越,离异后影响经济生活,有的妇女持有从一而终的封建传统思想。这主要集中在被告有生理病患、被判刑被劳教而引起的离婚案中。
(四)悔恨心理。他们往往有这样那样的过错,原告起诉后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痛悔莫及。诉讼中,被告一般能主动认错,请求原告给予一次悔过的机会。也有的希望好聚好散。通过调解,夫妻和好可能性大,即使离婚的,复婚比例也大。
(五)自卑心理,也称自抛自弃心理。表现在对离婚态度上一般是同意离婚,但不坚决。同意离婚的原因有三:一是自己有重大过错,觉得不可原谅;二是对方有重大过错,感到不可挽救,与其共同生活没意思;三是感到对方条件太好,自己与对方门不当户不对,差距太大,有强烈自卑心理。这主要集中在第三者插足、夫妻地位悬殊引起的离婚案中。
此外,原告、被告的诉讼心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双方为共同达到一定的目的,如为解决子女户口“农转非”而假离婚。
二、不同诉讼阶段当事人心理特点
解除婚姻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情感变化过程。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心理特点是不一样的。
起诉阶段,一般是原告与被告双方矛盾激化阶段。双方情绪都显得很激动,尤其是原告离婚的欲望很强烈,情绪很急躁,负气起诉的很多。因此,通过审判人员施以有效的心理影响,有20%~30%的当事人会起而不诉。坚持起诉的原告对离婚的态度则会更加鲜明,为达到离婚目的,他们多数不惜钱财请求律师帮助,在诉讼中发泄不满与痛苦,尽力指责被告以提高夫妻感情破裂程度。
答辩阶段,被告收到诉讼副本时的心理大致有两种:有的由于还未来得及考虑离婚问题,所以显得很突然,无所适从;而那些正在为离婚找岔子的被告会暗暗高兴,主要指有第三者的被告。但所有的被告都不可能对离婚问题作较深的考虑,因此,审判人员不失时机地与被告谈话是必要的,此时,其陈述的真实性较强。阅过诉状副本后,受诉状内容影响,被告又会显得激动与兴奋,表现在答辩中,与诉状中的“一面之词”一样,有另一面的“一面之词”。
谈话阶段,原告与被告的心理状态一般都是前一阶段心理状态的延续。原告的情绪趋于稳定,被告对离婚也会提出明确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在谈话中都会有意无意地流露出希望得到审判人员同情的心理。而调查阶段的原告被告又都希望自己得到社会的同情。
调解阶段是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心理矛盾逐步趋于缓和的阶段。初次调解,原告的情绪显得异常激动。许多原告会有一肚子的委屈要诉说,甚至会不断痛骂指责被告。但细细观察不难发现,这一阶段哭得最凶、闹得最凶的原告往往会在第二次调解中给予被告机会,夫妻重归于好。与原告相反,初次调解阶段的被告心理比较稳定,一般不易激动。不同意离婚的,大多数表现出非凡的耐心与克制,并且会承认错误以缓和矛盾。同意离婚的被告,对原告的指责与痛骂会抱着不屑一顾的态度,有的被告还会主动请求法院尽快调解解决。但不同意离婚又易于激动的被告会随原告情绪高涨而高涨,有的还可能与原告相互指责。实际上他们对和好只是抱着侥幸心理,他们更多地寄和好希望于法院。
初次调解后,双方当事人都会慎重考虑婚姻问题。因此,第二次调解中,大多数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都会相对稳定。即使坚持要求离婚的原告有的也会承认对方的一些好处与优点,甚至还可能承认自己的缺点。离婚态度并不坚决或婚姻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的原告,对被告的认错与审判人员的调解一般会作出接受的表示。所以,第二次调解和好数占离婚案件和好总数的80%以上。经过二次调解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态度都很坚决,又没有一方主动提出调解要求,那么可以说第三次以上的调解是多余的。
庭审是诉讼活动的重要阶段,由于庭审是在多次调解不成后由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审理裁决的诉讼活动,因此,双方矛盾会再次趋于激化,所以,庭审调解成功率是非常低的。
宣判是决定当事人婚姻命运的阶段。由于双方对离婚问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宣判的结果必然有一方不满,当事人甚至会与审判人员产生对立情绪。有的当事人会做出许多过激行为,如以自杀作为抗议或以行凶杀人作为泄愤手段,所以,宣判前宣判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三、不同类型离婚诉讼当事人心理分析
根据婚姻的特征,结合引起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我们可以将离婚诉讼划分为下列主要几类进行分析:
(一)因缺少性爱而影响夫妻感情。主要有以下具体原因:生理缺陷、精神病患、性生活不协调、被判刑劳教。这类破裂婚姻有两个重要特征:1.影响夫妻感情这一事实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夫妻无法一起共同生活或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这类案件提起诉讼的往往是生理与精神正常、未被劳改劳教的一方。他们迫切希望正常的夫妻生活,所以离婚态度坚决、要求迫切,显得很固执与强硬,他们会经常找审判人员请求尽快解决,有的甚至天天来磨。而被告考虑到自身条件,一般不同意离婚,态度也很坚决,因此双方情绪激化的多,和好率非常低。有生理缺陷的二方或性生活不协调的夫妻双方大多数会羞于启齿,对审判人员的发问吞吞吐吐,欲言又止。他们更多地会以性格不合为借口,所以判定事实真相较难,应引起重视。
(二)因性爱排他性遭受破坏而影响夫妻感情。主要有下列具体因素:第三者插足、因学历地位提高而产生厌旧求新、怀疑心理。这类破裂婚姻的重要特征是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严重过错,而且以直接破坏夫妻感情为目的。为了与第三者结婚,离婚态度鲜明、坚决。为达到目的,他们会无事生端、惹是生非,而且总是想方设法推卸责任给无过错方。丑行完全败露之前,他们会力求好来好散,更多地寄希望于无过错方起诉。一旦丑行败露,他们会毫无顾忌,有破罐子破摔心理。男方有第三者的,甚至会拦截、打骂无过错方,试图迫使对方同意离婚。女方有第三者的,一般由此发展到与第三者公开同居。一方面,他们急于求成;另一方面,又准备打持久战。一次起诉不行,就二次甚至三次,不达目的不罢休。为了节约时间,一审判决不准离婚后,他们一般不上诉,准备六月后再来。所以,这类破裂婚姻和好率低。
(三)因一方过错,损坏夫妻性情相容性影响夫妻感情。主要有下列具体因素:一方赌博、夫权思想严重、经济不公开、性情粗暴等。这类破裂婚姻的重要特点是被告对其过错影响夫妻感情未曾料及,因此大多数有负疚心理。只要被告的过错没有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原告离婚决心一般不大,不是万不得已,他们潜意识里还是希望和好。原告在诉讼中发泄委屈后会与被告一样,更多地考虑到子女教育、对方优点、社会影响,因此夫妻和好可能性较大,只要调解工作细致,和好率也高。
(四)夫妻缺乏性情相容性。主要指草率结婚、性格不合。有的结婚时间短,还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有的虽然已经建立起夫妻感情,但因夫妻感情淡薄,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这类破裂婚姻的重要特点是表面上夫妻风平浪静,实际上结怨很深。双方离婚态度都可能很坚决,但痛骂、指责对方的少,大多数不会有所顾虑,考虑到子女抚育、道德观念、社会影响的少,因为这类破裂婚姻当事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起诉。很多人在起诉前,他们已经作了深刻全面的考虑,所以能和好的很少。审理中,双方情绪比较稳定,有克制力,因此,调解后离婚率仍很高。
(五)因外界力量阻止夫妻性情相容性维系影响夫妻感情。主要有双方家长干涉、婆媳不和。夫妻感情是在发展中维系的,任何来自外部的干涉都可能对夫妻感情产生影响。这类婚姻的重要特点是原告的离婚请求并非出自内心,有的是无可奈何,有的是借离婚诉讼施加压力。只要夫妻双方能正确对待与处理,夫妻和好可能性很大。诉讼中,原告对夫妻感情破裂的案情陈述显得软弱无力,或者乱七八糟,极少数的还可能承认对被告毫无意见。但与对方家庭成员关系不和的原告会责怪被告无能,没有在家庭矛盾中支持自己。这类破裂婚姻,只要调解工作深人,大多数不会离。但原告往往会提出种种苛刻的和好条件,被告不答应,他们就不同意立刻和好,而被告往往有许多难言之处。当原告的和好条件不能满足时,很多原告会采取拖的办法,因此,这类案件不少以判决不准离婚结案。
四、运用心理学原理处理离婚诉讼
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处理离婚案件最重要的方式。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条件的离婚案件如何做好调解和好工作,实际上是一个心理学课题。运用心理学原理与方法,通过长期审判实践中的观察与分析,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调解和好方法:
(一)唤起旧情法
唤起旧情法,就是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中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夫妻双方从相识恋爱到自愿结婚,在共同生活中,总有许多值得双方铭记的美好回忆,如山盟海誓、一起旅游、久别重逢、一方生病时另一方给予的悉心照料、一方困难时另一方给予的理解和帮助等,尤其是重感情的人,美好的回忆能勾起他们对未来生活的憧憬,唤起重新共同生活的愿望与决心。而夫妻发生矛盾时,由于双方处于高度激动与压抑之中,往往不会注意以往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审判人员要善于启发双方当事人多想想对方的好处。如刘某诉王某离婚一案,双方结婚两年,夫妻关系较好,生一子。女方王某平时过于好强,影响了夫妻感情。审理中,审判人员着重讲述了刘某生病开刀住院期间,王某如何悉心照料并因此累病了的情形,刘某听后深受感动,当即表示了和好的愿望。
(二)消除隔阂法
夫妻之间缺乏信任,相互猜疑是夫妻发生矛盾的主要根源之一。消除隔阂法,就是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来消除双方的怀疑。这类离婚诉讼当事人一般心胸狭窄、缺乏气度,往往为一件捕风捉影的小事而耿耿于怀。所以,消除疑心是调解和好工作的关键一环。有一原告一直怀疑他丈夫与其儿媳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一次发现床单上有块污斑,便认定是其夫与儿媳发生性关系所遗,因而起诉要求离婚,并将床单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审判人员查验后,认定为油斑,而且从法医学的角度作出了解释,原告非常信服,立即撤回了起诉。
(三)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在第三者插足或一方地位提高而喜新厌旧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往往富于幻想,他们的离婚目的就是与第三者结合。不打破他们的幻想,夫妻就不可能和好。通过实践,我们体会到,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对过错方还需与其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强有力的措施,将其与第三者分开。只有这样夫妻和好才有现实可能性。如原告李某诉其妻离婚案,1987年年初,原告与同厂女职工张某相识后不久,两人即形影不离,并发生性行为,影响极坏。为了达到与张某结婚的目的,李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1988年6月原告第三次起诉,法院根据案情向其所在工厂发出司法建议,该厂对李某作出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并将张某调离。夫妻很快重归于好。
(四)儿女情长法
儿女情长法,实际上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和好协议。在家庭生活中,当事人与其他成员之间特别是与子女都会有一定的感情,所以审判人员讲解离婚给家庭亲属带来的巨大痛苦,特别是给自己所疼爱、喜欢、关心的人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必要的。这时,有些当事人会特别伤感、悔恨,觉得对不起自己的亲人,促使其重新慎重考虑离婚问题。如原告韩某诉被告张某离婚一案。双方婚后生有一子,由于夫妻长期不和,影响了对儿子的教育,以致儿子因盗窃被劳教两年。审判人员在调解中列举了大量有关夫妻离婚忽视子女教育致使子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实例,结合分析其子因盗窃被劳教的原因,说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双方当事人由相互指责对方对儿子教育不当到各自沉默深思,最后达成和好协议。
(五)批评教育法
批评教育法是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求得双方谅解的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告方有过错引起的离婚诉讼。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心理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如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一案,被告王某大丈夫思想严重.什么事都是他说了算,妻子稍有不满便拳打脚踢。在调解中,审判人员着重对被告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被告当场作了自我批评,请求原告给予原谅,并诚心接受了原告的合理要求,双方遂言归于好。
(六)“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就是在一定时间内采取“拖”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冷静地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易于冲动、感情用事的当事人在夫妻矛盾中往往情绪很不冷静,处理问题不计后果。“冷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过程。通过冷静思考,多数当事人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良好的前提。如原告张某诉被告周某离婚一案,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后因婆媳不和,双方发生吵打影响了夫妻感情。第一次调解中被告同意离婚,审判人员考虑到他们以往夫妻感情以及双方都易于冲动的个性特点,没有急于结案,一个月后进行了第二次调解,夫妻终于和好了。
除此之外,法制宣传教育,邀请有关领导、亲朋好友做工作,也是做好调解工作不可忽视的方面。审判人员运用上述方法,既可以齐头并进、同时使用,也可以交叉使用。如在对被告批评教育时,对原告采用儿女情长法,在儿女情长法无效后,还可以采用唤起旧情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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