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与好友邹某等几人相约饮酒吃饭,酒足饭饱之后,王某与邹某不听他人劝阻,径直驾车离去,途中,王某驾驶的面包车冲撞上邹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将邹某撞到停靠在路边的大卡车轮上,邹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日前,叶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11月30日22时许,王某与邹某酒后不听劝阻,强行开车离去,因为邹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没有照明灯看不到路,便要求驾驶面包车的王某在后面用车前灯为其照明。就这样,两个喝醉酒的人,一个驾驶面包车在后面行驶并为前车照明,一个驾驶摩托三轮在前面行驶,行驶途中,邹某驾驶的摩托三轮车突然刹车,后面的王某本就醉意朦胧,根本就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邹某的摩托三轮车,并将邹某撞到停靠在路边的大卡车车轮子上,邹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案发后,王某主动归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