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的李桥,借了朋友的一辆小型货车外出办事。当他开车行驶到新扬淮高速公路盱眙段境内时,货车前轮突然爆胎,车身猛抖起来,小车方向向右边打滑,控制不住,碰到护栏上弹了回来。此时,紧跟着小货车右侧行驶的一辆半拖挂卡车,由于避让不及,碰撞到小货车之后,瞬间翻出路面。
高速路上“爆胎”造成一死二伤的惨剧
发生事故之后,驾驶半拖挂卡车司机陈伟当场身亡,小货车司机李桥和同车的小刘都只受了一点轻伤。淮安市盱眙县高速四大队在调查这起事故时发现,小货车在事发前,左前轮上有明显的划痕,而这个划痕就是导致爆胎的主要原因,车毁人亡的罪魁祸首竟然是这个小小的划痕。由于不存在人为故意,所以警方认定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给出的认定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事故中死者家人认为死者在驾驶过程中,没有发生任何过错,出了交通事故死亡,得不到合理的赔偿,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百万赔偿款
2014年12月,死者陈伟家属一纸诉状将事故责任方和车辆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庭审理认为,本起事故系因被告李桥驾驶的车辆爆胎,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当是与受害人陈伟死亡这一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具有直接过错的,而受害人陈伟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在本起事故中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受害人陈伟驾车正常行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桥驾驶机动车未尽到合理的检查、检测,因车辆爆胎导致车辆擦刮中央护栏,后方向失控向右前方撞击路右侧护栏,反弹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陈伟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并最终造成了陈伟死亡,被告刘某作为车主对车辆亦负有检测、检查、维护等义务,两被告在本起事故发生时存在侵权过错,应当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最后法庭酌定被告李桥承担该案80%的赔偿责任,车主刘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那么过错是谁?
经过连续三次庭审后,最终法庭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20000元,余款49万元,由被告驾驶员李桥按责承担395082.8元,由车主刘某按责承担98770.7元。但是被告方某保险公司始终以警方认定双方无责任为由,不愿意多赔偿。一审判决后,三被告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当事双方均无责任的事故认定,并不意味着李桥什么责任都不需要担负,否则陈伟的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这起案件比较合适的处理办法,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协调解决。
还有法律人士认为:双方都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律上必须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所以这个时候来讲为了平息矛盾,就适用于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最好,补偿标准法院自由裁量,一般情况,肯定比赔偿要低。基于交强险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最高限额12万元赔偿,其他的费用应在最高最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标准以下。
法官说法
交管部门所认定的“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意指事故发生时受害人陈伟及被告李桥主观上并无导致事故发生的过错,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事故发生时的对象亦是包含车辆及驾驶人员在内的一个整体,而并非驾驶人员个人。因为这种案件比较特殊,所以在全国范围内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是按照有责任赔偿还是无责任赔偿,包括各个地区法院的做法都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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