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伤的刘某将对方车辆扣留,车主多方索要,刘某仍不肯返还,这究竟是自力救济还是违法行为呢?10月22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2015年7月21日上午,金某乘坐他人驾驶的自己的雪佛兰轿车行至郑州航空港区三官庙乡冯堂街时,与刘某女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女儿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将自己的小型轿车停放在冯堂卫生院,坐120急救车一起到中牟县人民医院,帮助安顿病人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后金某和刘某曾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因协商未果,刘某阻止金某将雪弗兰牌轿车开走,并将该车辆扣留不予返还。金某于2015年8月21 日诉至本院,要求刘某返还自己的车辆,并赔偿在此期间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金某、刘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纠纷后,刘某阻止原告开走车辆,其扣留原告车辆的行为构成侵权。金某车辆被扣留期间,给金某造成的交通费损失,刘某应适当补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刘某返还金某雪弗兰牌轿车,并按照每日30元的标准赔偿金某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刘某归还车辆之日止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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