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引起的纠纷性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案情摘要
王某于1998年11月26日入住市医院足月分娩,次日分娩一女婴,女婴因分娩出现情况转小儿科治疗,王某因产褥热也住院治疗,于12月19日出院。王某住院期间,其丈夫张某在国外,王某住院、出院手续系张某父亲张甲办理。在王某女儿治疗期间,张甲向医院表示不要女婴,放弃治疗,交由市医院处理。市医院在治疗结束后转送他人抚养。1989年7月张甲与医院签订的协议明确医院对于女婴出现的问题有一定责任,补偿张甲2000元,同时明确家属提出放弃治疗,家属为了不给王某刺激,一致告诉王某女婴死亡,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1993年10月王某委托律师得知情况后,王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1、市医院赔礼道歉;2、市医院交还孩子;3、赔偿财产损失28万元;4、赔偿精神损害122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王某、张某诉讼请求,二审改判市医院赔偿精神损害6万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非法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导致亲子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以擅自送养人为被告提起损失的,应将案由定为侵犯监护权纠纷案,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