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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日期:2015-11-20 来源:北京律师网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处理监护权纠纷的一项重要原则

案情摘要

徐欣某,1984年出生,其父徐良某2001年因病死亡,2002年其母吉某与严某结婚,徐欣某自幼与祖父母共同生活。2004年升入初中后为方便上学随其母居住,但是周末仍然回祖父母家,严某与吉某结婚亦带有其与前妻所生之子。2007年吉某交通事故死亡,徐欣某回到祖父母家生活。严某认为与徐欣某形成继父女关系,是徐欣某的监护人,徐欣某应当与其共同生活,其财产应当由其代管。徐欣某的祖父母起诉要求确认其二人是其监护人。

法院处理

判决徐欣某祖父母担任徐欣某的监护人。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民法通则》第16条及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1条至19条规定是人民法院处理监护权的依据。在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案件中,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是人民法院确认监护人时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后,仍然有抚养继子女的法定义务。因此,对于曾经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来说,其生父(母)死亡后,继父母并非是继子女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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