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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律师 >> 子女抚养

同居五载惹纷争 法官倾情促和解

日期:2015-10-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76次 [字体: ] 背景色:        

2015年10月8日,通许县人民法院法官经过多方努力成功调解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有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0年2月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于2010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二)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于2010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陈某甲,于2012年8月8日生育女儿陈某乙,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不愿找份工作挣钱,还动不动伸手向李某要钱,李某婚前打工的钱被花的精光。在2014年春一次生气后李某离开陈某家,近一年的时间,被告及其家人没有和李某联系,2015年春节李某在娘家过年,正月初二被告带两个孩子来李某家走亲戚,当天下午,被告父母又来李某娘家闹了一场,之后被告跟着其父母走了,至今原、被告双方也未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儿子陈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自理。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没有抚养能力。因我家经济条件还是比较好的,并且两个孩子都是我和父母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一直在我家生活,应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原告离家至今有五个月时间,从没有回家探望过孩子,希望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保持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2月15日(农历正月初二)未经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2010年11月23日生育儿子陈某甲,2012年8月8日生育女儿陈某乙。现生育子女均在被告家生活。

通许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关系属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原、被告作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结合本案实际,根据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原、被告以每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女儿未满三周岁,年龄较小,以母方抚养较为适宜。本案中,双方生育子女中女儿陈某乙较儿子陈某甲年幼,原告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各自承担,不损害被告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对原告要求原、被告生育儿子陈某甲由被告抚养,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通许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生育儿子陈某甲由被告陈某某抚养,女儿陈某乙由原告李某抚养,抚养费均自理。

作者: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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