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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

虚假诉讼应承担什么责任

日期:2015-11-13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记者岳红革 阅读:957次 [字体: ] 背景色:        

丈夫与他人共谋虚假诉讼,转移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妄图离婚后独占该房产。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民事案件,已被转移至他人名下的价值近百万元的房产又被重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妄图利用诉讼移花接木者也受到了法律制裁。

2011年6月,因家庭琐事及子女教育等问题,顾延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讼过程中,顾延康因不愿将一处位于西安核心区域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便找到法律工作者张侃,张侃又找来律师。三人经协商后决定,由作为顾延康妹妹的代理人,张侃作为顾延康的代理人,以顾延康妹妹的名义向雁塔区法院起诉顾延康,称那套房屋系其妹妹出资并委托顾延康购买,并向法院提交付款证明等“证据”,要求法院判决顾延康名下的那套房产归其妹妹所有。法院后判决该房产归顾延康妹妹所有,并于2012年2月14日执行。

同年8月,得知该套房屋被过户后,妻子孙某来到雁塔区检察院申诉,申明该套房屋系顾延康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该院民行部门受理该案后,调阅了审判及执行卷宗,经深入调查发现:就在购买被执行房产的同一天,顾延康与其妹妹在同一小区同一幢楼另购买了一套住宅,诉讼阶段可能互换了付款凭证,在法院执行过程中顾延康妹妹本人并不在国内,这与案卷中记载的其亲赴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的事实不符。查明上述事实后,该院民行部门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2013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对张侃和立案侦查、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对顾延康立案侦查,并查明3人合谋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虚假证据,妄图独占夫妻共同财产。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今年3月10日,雁塔区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判处张侃、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顾延康有期徒刑十个月。

判决生效后,雁塔区检察院将该案判决涉及民事确权部分提请西安市检察院抗诉。经检察机关抗诉,西安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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