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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

外地老人买房遇限购空欢喜 中介被判返回中介费

日期:2015-11-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记者马超 阅读:121次 [字体: ] 背景色:        

近年来,二手房交易如火如荼,不少市民选择通过中介机构完成房屋买卖,但实际中,一些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及效果良莠不齐,购房情况千变万化,导致纠纷不断。

据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的一组调研数据显示,该院受理涉及房屋买卖类的案件中,因中介费是否要支付的纠纷占到四成以上。

外地老人买房遇限购空欢喜

徐老伯和李老太是一对退休夫妻。2012年,老夫妻俩来到无锡投靠女儿。2013年1月,两人决定在无锡买房。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徐老伯一家在城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为55万元,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涉及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由购房者在贷款前支付。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购房者和房东在得知后1个月内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当日,徐老伯夫妇向房东交付定金2.6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4万元和0.35万元用于在买房过程中代缴税费等。但经徐老伯的女儿小徐向银行了解,其父母是外地户口,且是退休人员,无法办理当地的收入证明。为此,徐老伯夫妇将房东、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东返还定金、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但中介公司表示,虽然徐老伯夫妇是外地户籍,但徐老伯夫妇的女儿小徐长期居住在无锡,相关限购政策早在2011年就已出台,小徐应当知道,目前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让老两口的户口先落在小徐名下。中介公司还指出,是徐老伯夫妇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导致最后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房东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原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徐老伯夫妇与房东、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房东返还购房定金2.6万元,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及其他费用1.39万元。

以案释法

未诚信告知仍促交易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房产转让协议,中介公司收取的准备代缴税费的0.35万元并未实际代缴,应予返还。原告夫妻俩非无锡市本市户籍居民,且均为退休人员,不符合在无锡市内购房的条件,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成就,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中介公司明知原告不符合无锡市内购房的条件,仍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房屋买卖,对协议无法履行存在过错。房东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也应退还定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王晨曦表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方,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应当对政策规定更为了解,诚信告知是其服务价值的一部分。如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政策而促成合同签订并谋取费用的行为,则中介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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