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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判决 >> 成功案例

疫情期间的“诉讼”如何进行

日期:2020-03-07 来源:网络 作者:张印富 潘建华 阅读:293次 [字体: ] 背景色:        

新冠疫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正常诉讼或仲裁程序的进行,最 高人民法 院和各地高 级人民法 院及主要仲裁机构相继发布了有关本次疫情期间诉讼及仲裁工作的通知、通告,对诉讼及仲裁案件现场工作做出了相应调整。其中,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法〔2020〕49号)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 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 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在线诉讼已成为疫情期间推进诉讼程序的重要方式,但不得强制适用。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审理案件,人民法 院又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如何推进“诉讼”的继续进行?北京盈科律所张印富、潘建华律师近期代理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中,对方当事人先是拒绝在线审理,后被冻结银行财产,随即同意在线审理,并很快审理结案,及时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简要案情】

王某原是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公司加班期间,在机房内配合其他工作人员安装公司办公设备过程中受伤,后经医院诊断:胸椎骨折。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为王某申报工伤,王某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申报工伤,该公司未予理会。王某为取得工伤申报中所需公司提供的材料,遂与该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以个人名义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2019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决定书:王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之后,王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康复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差额等各项费用人民币壹拾捌万余元。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支持了王某的全部请求,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向区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区人民法 院依法受理后,计划于2020年春节后开庭审理。但节后因疫情影响,无法现场开庭,遂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拟安排在线开庭审理。北京某科技公司不同意在线开庭审理,法 院因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遂通知开庭时间推迟,待疫情过后另行安排。

作为王某的代理人认为,拖延审理期限,无疑是对王某权益的伤害。从维护王某权益的角度出发,在接到通知后并未放弃积极推进诉讼程序的进行,随即以当事人身体受伤无生活来源陷入生活困境为由,向人民法 院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要求冻结北京某科技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确认有执行款后先于执行。承办法官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当即协调有关人员对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冻结,该公司在得知银行账户内资金被冻结后,很快主动提出同意人民法 院在线审理,及时结案。

【案件结果】

经法 院在线审理,承办法官线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科技公司同意赔偿王某申请的全部款项,双方在线签字确认,调解协议立即生效。庭后第二天北京某科技公司收到调解书,并当天将案款汇入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案件了结,圆满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案件启示】

根据案情需要,在诉讼中适时采取有理有据有力的措施,不仅会改变案件程序,也会影响案件结果。本案从采取申请保全措施、到对方改变态度同意在线开庭审理,再到案款全部给付到账,前后不足二周的时间;北京某科技公司有求于王某配合及时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也改变了以往的消极态度,促使其希望及时结案,使当事人取得了非常满意的效果。透过本案,有以下几点启发:

一、疫情影响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不能进行

疫情客观上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但当事人在疫情面前,不能消极等待,应当积极作为,根据案情需要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影响,促进案件的正常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 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 高人民法 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9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 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在特殊情形下,当事人依法申请先于执行,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 院就会依法予以支持,但前提是当事人主动适时提出申请,促使案件顺利进行。

二、人民法 院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但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措施促使对方主动配合在线审理

实施案件在线审理,需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在线审理,最 高人民法 院明确规定不得强制适用。但实务中,希望在线审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制止对方借故拖延案件审理的行为,促使对方改变不同意在线审理的态度。本案中,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等多个诉讼程序,结果均为败诉。其依法提起诉讼本身不排除借故拖延之嫌疑,进入诉讼程序后因疫情无法现场开庭拒绝在线审理,借故拖延之嫌疑更加明显。审理期限的延长,案款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无疑是对王某的二次伤害和扩大损失,代理人及时提出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申请,冻结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使该公司意识到拖延对其无利有害,促使其改变态度,同意并配合及时在线开庭审理,共同促进案件进行,及时案结事了。

三、疫情无情 人有情,合理用好在线诉讼方式,化解纠 纷,是当下律师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之需要

涉及当事人利益的诉讼案件,没有大案小案之分,在疫情期间更需要倍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损害扩大。疫情期间,最 高人民法 院坚决贯彻落实党中 央决策部署,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求通过推行在线诉讼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作为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理解好上述精神,依据法律政策,结合案情需要,运用好经验智慧,配合人民法 院促进在线诉讼的推行,减少疫情带来影响,在疫情中化解纠 纷,是战疫情之需要,也是在疫情期间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之需要。疫情无情 人有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职,尽职尽责,在疫情期间亦可大有作为。2020.3.6

【承办律师】

张印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 级合伙人,盈科全国合同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潘建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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