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的王某在老伴去世后,把在村里居住的房子卖了,谁知这一举动,却使得几名子女把他和买房者孙某告上了法庭。子女们认为,母亲去世后他们享有这房子的继承权,父亲没权利私自处置,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无效。
王某的子女诉称,老父亲在烟台市牟平区某村里有一幢房子,原来是父母两人住着的,后来老母亲去世了,这房子也没分割。不知何时,老父亲把这房子卖给了同村的孙某。2012年,孙某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前不久他们才知道这房子被卖了。王某的子女认为,这幢房子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老母亲去世,子女是继承人,所以这房子应该也有他们的份儿。老父亲要想卖房子,需经过他们同意才行。
被告孙某辩称,房子是1997年买的,原告里面有1个人也是这村里的,当时房子买卖的时候她应该知道这事,可直到现在才起诉,早过了诉讼时效了。孙某认为,他和王某签合同时,就算王某没有权利处分这房子,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这个合同也应该是有效的。
而王某则辩称,他不太记得具体是哪年把房子卖出去的了,当时他委托亲戚卖的,也没办手续,后来他协助孙某办的过户。因为老伴去世后他又找了个老伴,而子女们和继母的关系不好,所以子女们都不知道他将房子卖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几种情形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的;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已经登记的,不需要登记已交付给受让人的。这房子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所以孙某有理由相信房子就是王某的。孙某付了房钱,王某也帮着办了转让登记手续,所以应该认定孙某是善意取得。因此,法院认为他们之间的房子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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