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值1500余万元的两套房产,老徐350万元就卖给闺女—这可不是因为亲情,而是为了逃债。昨天,海淀法院判决撤销了该买卖行为。
2013年,老徐为一家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之后该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银行把该公司及老徐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贷款本息2000余万元,老徐负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老徐名下则有两套房产,但在不久前转让给其女儿。两套房屋的买卖合同上载明的成交价格为350万元。随后,银行委托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两套房产进行评估,价格为1500余万元,因此,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老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出售房产的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徐向女儿转让房产的价格不足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属于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案中,老徐在连带清偿的生效判决作出后才与女儿签署房屋转让协议并办理过户,考虑到该合同签署的时间点及老徐与女儿的关系,按常理推断,女儿理应知晓其父低价转让房产的行为会损害银行的利益。最后法院依法撤销了老徐转移房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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