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盘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没有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却没有永久用电,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楼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吗?日前,广州中院对南沙某楼盘因没有永久用电被业主起诉索赔违约金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开发商违约,违约金从合同约定交楼之日次日起支付到具备了永久用电之日为止。
新楼盘只有临电业主索赔
南沙区某楼盘的开发商, 2012年4月28日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5月20日,黎先生与妻子购买了该开发商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商品房,总金额近111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如果该商品房在2013年12月20日交楼时仍不符合交付标准,开发商要自规划局规定的整个小区竣工验收合格的第二天起到达到使用条件之日止,按月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然而,涉案楼宇于2014年1月13日才通过消防验收,直到黎先生起诉还只有临时用电。
据了解,开发商曾于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15日和22日分别向黎先生发出《入伙通知书》、《催收楼通知书》、《再次催收楼通知书》,但黎先生以该楼房尚不具备交楼条件为由拒绝收楼。
2014年1月,黎先生向南沙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庭审时,开发商承诺在办妥永久用电手续前的电费由其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的开发商虽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涉案楼盘现尚未具备永久用电,不能满足买受人的基本居住要求,认定尚不具备基本的交楼条件,已构成违约。
而且一审判决认为,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属于合理范围,开发商以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要求予以调整没有依据。一审宣判后,开发商提出上诉。
开发商称无严重质量问题
被告开发商认为,用电是基本居住要求,但永久用电只是用电的一种方式,也是更高标准的用电方式,并不是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用电方式。将“具备永久用电作为基本居住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现阶段居民用电的实际情况。
涉案房屋不仅达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且取得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涉案房屋完全符合使用条件,不存在漏水、地面裂缝等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重大瑕疵。
开发商认为,涉案房屋的交付条件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之交付条件,即“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商品房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按照约定,涉案房屋只有存在主体结构的问题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情形下,购房者才有约定及法定的拒绝收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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