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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子女抚养费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日期:2015-07-05 来源: 作者: 阅读:114次 [字体: ] 背景色:        

浅析子女抚养费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徐大江、孙金龙

近年来,进入执行程序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案件逐年增加,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众所周知,由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年龄幼小,抚养人经济来源往往也十分有限,抚养费对于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十分重要。然而,许多离异父母基于各种理由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使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受到影响。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支付,是解决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首要问题。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执行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申请执行子女抚养费案件执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由于离婚率逐年攀高,进入法院申请执行子女抚养费案件迅速增加,以我院为例,涉及子女抚养费执行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离婚当事人从年龄分布来看26—35岁的居多;从职业分布来看,农民、无业者、自由职业者居多;大多数当事人子女尚未成年,法院判决离婚当事人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后,经常出现抚养费不能按时给付的情况,当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时,往往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准确的联系方式和地址,或者被执行人以没有能力负担为由逃避履行法律义务。而此类案件往往执行成本高、效率低,在分期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需要多次执行。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且不利于稳定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等方面需要。

(一)被执行人难找,影响执行工作开展

在现阶段社会观念中,离婚仍然是不光彩的事情,往往会导致家庭问题暴露,特别是男方存在过错,使人们更加倾向同情女方,导致男方压力巨大,无法继续在原有的环境中生活。同时,离婚的多为中青年,大多还会选择再婚,且多数离开家乡外出打工,流动性很大,导致很难寻找到,特别是那些家中没有太多亲人的,与原有的环境联系更加减少。法院执行工作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导致无法找到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有限,无法及时履行

在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之所以离婚,就是因为经济问题导致。离婚后,经济能力没有得到提升与转变,无法及时支付抚养费。且子女抚养执行案件大多来源于在文化素质偏低、经济困难的农村家庭,此类家庭的男方或女方一般都没有专业技能,收入普遍偏低,因自身经济能力有限而难以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尤其涉及子女医疗费用金额较大情况下,被执行人往往无力承担。

(三)双方积怨已久,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履行 在法院执行的执行费纠纷案件中,离婚双方积怨已久,往往反目成仇,感情恩怨牵扯到下一代;因为离异双方的矛盾、斗气等原因,被执行一方认为抚养费会让前夫(妻)受益,而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抚养费。在一些被执行人心中,子女的抚养费不是为子女提供生活学习的保障,而是成为与前妻(夫)斗气的工具。另外,探视权执行难对抚养费执行同样有很大的影响。很多被执行人往往因为子女探视权问题导致情绪对立、矛盾加深,拒绝支付抚养费,在执行过程中,很多被执行人往往会提出要申请人将子女带到法院再支付抚养费。由于平时无法探视子女,导致父(母)子(女)关系恶劣,一些被执行人更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由于抚养费支付的特殊性,大部分情况下,会因为被执行人收入、支付能力而致使抚养费只能按月计算,每年或每季度支付,这就导致了一些有逃避支付抚养费的意向的被执行人,在该次执行案件结案解封财产时就转移财产。例如某案王某申请执行钟某执行费纠纷系列案中,钟某在支付了2008年的抚养费后,2009年只支付了一部分,2010年则一分都没有支付。

(四)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难以采取强制措施

离婚后,有的被执行人迅速组建新的家庭,对子女感情淡化,通过频繁更换住址和工作,甚至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抚养费,增加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的难度。虽然法律规定负有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子女且情节严重时可构成遗弃罪,但是实践中因构成遗弃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少,主要原因是如果抚养义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将使子女的抚养问题更加棘手。因此,当遇到这类执行案件时,法院也难以强制执行。另外抚养费执行案件不仅仅涉及到金钱的支付,更多的是亲情的处理,这也就决定了在执行工作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子女的抚养费需要支付到其18周岁为止,如果仅仅简单依靠强制执行措施,会导致被执行人心理的逆反,会让后续的执行增加难度。简单地适用拘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纠纷。

(五)原有的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协议存在瑕疵导致执行难 虽然随着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审判工作越来越严谨细致,法官的审判水平不断提高,但是,由于现实中基层法院人手不足,案件繁杂,而当事人又要求尽快有审判结果。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审判工作仍然会出现审判文书表述不清、缺乏实际执行标准等问题。从而导致在后续的执行中存在问题,给执行造成困难。当事人自身的问题,也容易导致案件执行出现问题。当事人为了尽快离婚等,要求法院裁判,只关心案件的主要问题,不关心其他的问题。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往往只关心能不能尽快离婚,怎么分配财产,忽略孩子的抚养问题,法官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对于未提出申请的问题,法官是不予处理的。为了尽快离婚,对于对方所提出的要求,一概答应,真正到执行的时候,又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离婚案件,因为是家庭矛盾,很多人不愿意请律师,更加容易存在问题。

二、申请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案件的完善对策

子女抚养费执行纠纷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且抚养费以分期支付为主,因此,仅凭法院的强制执行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为更好解决子女抚养费执行案件存在问题,应在以下方面着重加强工作:

(一)应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在立案阶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立案阶段就应充分了解案情,争取庭前调解,如果发现可能要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进行财产保全,并在案件处理时争取一次性付清全部抚养费。其次加大调解力度。法院在审判、执行阶段都应大力发动人民陪审员、双方当事人亲属、旁听群众、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参与调解工作,以朴实的道德观念加强说服教育,提高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再次加大打击力度。对于以暴力抗法等方式阻碍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区分不同情形进行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构成遗弃罪的,联系孤儿院等单位暂时将子女收养,依法追究抚养义务人的刑事责任,以起到威慑、惩罚作用。

(二)创新执行工作方式,解决突出矛盾

执行工作不同于审判,有自己独特的特点,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创新工作方式,例如一些法院设立的银行储蓄卡制度,有子女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费如何管理使用往往成为离婚双方争执的焦点。这样的争执不仅影响审判结果的执行,更会在情感上伤害到子女。为此,一些法院在抚养费案件执行时,特别设立了一个“银行储蓄卡制度”,将抚育费从交付到使用始终处于法院监督范围内。例如有的案件被执行人以探视权得不到保障以及抚育费不能确保为子女所用作为理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诸如此类情况,可采取在法官的监督下,选择一家银行开户,被执行人按月向账户内打入抚养费,而账户的存折和密码分别交由申请执行人所在居委会和一位家族长辈保管(或其他双方信任第三方),从而确保所有抚养费均用于所抚养子女。

(三)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设立专门抚养给付机构

例如法国的“家庭给付机关”,美国的子女抚养代理机构。这种机构专门负责子女抚养问题以及相关的一些问题。一般情况下,这种机构负责向抚养义务人定期收取一定的抚养费用,然后再将这些抚养费按时按量地支付给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以保障其有能力进行正常生活和受教育,尽量减少因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的影响,使他们能够健康正常地成长。在这种制度之下,如果抚养义务人逃避或者是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为了保障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该机构还是会按时按量向未成年子女垫付抚养费。该机构在垫付之后,将以债权人的身份向抚养义务人追索。在该制度下,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是无条件的,因为其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可以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逐步试行建立起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弥补司法程序无法解决的问题。

(四)参照美国先进执行法案,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994年6月,美国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改革方案作为1994年《就业与责任法案》的组成部分得以公布,不久又作为议案提交国会讨论,几经周折后,它被合并进1996年的《个人责任和就业机会一致性法案》,该法案在1996年8月22日由美国国会通过,并经克林顿总统签发。该法案对于子女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主要在两个方面作出了重大修改,一是完善确认生父制度,二是完善子女抚养费强制执行系统。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是自动的、不可抗拒的,这一期望促进了美国子女抚养法制的完善。它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信息的获取,即追踪义务人和其财产的能力;(2)同类案件的处理,即利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和信息处理的技术,对同类案件进行处理的能力;(3)更积极的强制执行的手段,即自动地行政强制执行的能力,而不仅仅依赖于诉讼程序。这三个方面相互作用、相互依存。对于执行人难找问题,获取信息是有效的强制执行子女抚养费的先决条件,该法案的规定使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得到了很大的提高。首先,该法案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跟踪调查违法义务人职业的系统。这个系统的建立,使子女抚养费的缴扣就象交纳税款一样不可抗拒。自动扣除子女抚养费,改变了过去主要依靠自愿缴纳的办法,使子女抚养费的缴扣形成了一个自动的、强制性的系统。由于利用法案所赋予的广泛获取信息的特权,在美国任何地方的未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人(仅有极少的例外),都将无处逃遁。因为,绝大部分的义务人都会留有一些记录,并被子女抚养代理机构在追踪时利用,比如,驾驶证、银行帐户及汽车、公用设备或有线电视的记录。未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人可以逃跑,但已无处藏身。该法案的通过及实施迅速促进了子女抚养费的履行,其中许多法律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抚养费执行案件不仅仅涉及到金钱的支付,更多的是亲情的处理,这也就决定了在执行过程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拘留等强制措施。因此在处理这类执行案件时,执行法官常常还要担负起心理疏导师、矛盾调解员、社会教育者等多重社会角色的责任,对执行法官的办案执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子女抚养执行案件涉及家庭及全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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