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
作者:赵侠 李栋
近年来,外出务工夫妻离婚诉讼案件增多,以重庆市城口县为例,2011年共审结离婚案件276件,2012年审结离婚案件309件,其中2011年因外出务工导致离婚案件有157件,2012年外出务工离婚案件有192件。其中婚姻登记前生育子女、同居生育子女现象较为普遍,由此导致非婚生子女的亲权 无法确认,与此相关的入户、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难以解决。2012年外出务工离婚案件中有44件涉及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问题。
一、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必要性
(一)非婚生子女权利的法律保障。《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该条文虽然对我国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保障很难相提并论。一方面,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不愿负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需要通过亲权确认,以保证生父母承担起抚养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受到损害时,需要通过亲权确认,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代理非婚生子女进行权利救济。
(二)非婚生子女生父母权利的法律保障。现实生活中存在着非婚生子女的父母要求作为监护人或者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需要赡养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进行亲权确认有利于对于其权利和义务加以规定,不仅能够增强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意识,而且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途径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专门亲属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制度,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依据当事人确认亲权的主观意愿,可以分为主动的亲权确认和被动的亲权确认。主动的亲权确认主要是对子女的认领,被动的亲权确认主要是基于离婚、继承等原因父母要求确认对非婚生子女的亲权。司法实践中,法院采信亲子关系最好的依据就是户口本,户口本是证明亲子关系的法律文书之一,另外是出生医学证明。
(一)主动的亲权确认
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入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认领子女,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针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和入户,各省级政府都出台了户籍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操作,使得非婚生子女也能取得户籍。其中《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对居民办理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职、村)委会证明;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对居民办理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要求提供: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对居民办理认领弃婴要求提供: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第四款规定:非婚生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办理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从以上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在父母自愿承认并认领自己子女的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中,是有法律渠道予以确认的。
例如:赵某(女)于2012年2月生育一子,2012年8月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子女出生时仅取得母亲一方名称的出生医学证明。如此要办理未婚先育子女的户籍证明以确认孙某与子女亲子关系,需向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示结婚证、社区证明、出生证明、入户证明、亲子鉴定证明五项材料。
(二)被动的亲权确认
被动的亲权确认又称为司法审判中的亲权确认。司法审判中,亲权确认可以作为独立案由提起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之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乃是基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等涉及到了亲权关系确认。在我国户籍证明是亲权关系的最终要式证明,但是夫妻双方作为亲权确认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不愿意或者不能为其子女办理户籍以确认亲权关系的现象。如此,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传统意义上的推定;二是现代意义上的亲子鉴定组成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
“母亲身份由分娩的事实予以认定,父亲的身份则是由法院依照法律做出推定。”母亲身份的确定,多数情况由分娩事实以及出生证明取得,只有在少数继承等案件才涉及到去法院提起母子身份确认之诉;父亲身份的确认主要存在于基于占有身份或者是母亲或子女提起确认之诉的情况,法院通常依据亲子证据链条推定是否成立亲子关系。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三、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障碍
当前,我国非婚生子女亲权难以确认主要有两方面障碍,一方面来源于非婚生子女入户困难,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介于某种原因不愿意承认或者认领自己的子女。
(一)非婚生子女入户难。经过分析,可以发现其中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一是各个地方的户籍办理制度都是因地而异,并无统一的相关规定,户籍办理环节中人为操作空间宽泛,导致户籍办理制度有利可图;二是受制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为了保护稀缺的医疗卫生、教育以及社会保障等资源,人为的设定入户障碍,提高入户难度;三是由于现阶段生育二胎制度并未放开,导致入户问题还与计划生育政策息息相关。
(二)父母或子女不同意亲权确认效力。针对父母或子女本身不愿意亲权确认的案件,由于我国并没有专门的亲属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制度,这就导致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各种不同的情况,比如非婚生子女不愿意生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认领,也存在着母亲一方不愿意生父认领子女;生父不愿意生母认领子女情况的出现。尽管司法解释规定了确认亲子关系的证明标准,但是证据证明标准旨在解决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并无涉及到非婚生子女与父母一方或双方不愿确认亲权身份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我国非婚生子女身份确认的立法完善
非婚生子女身份及时确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亲子法是规定父母子女法律地位和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非婚生子女立法应是亲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亲子立法理念的进步 ,非婚生子女身份的确认实际上是保护子女利益和履行子女赡养义务的重要基石,然而在我国法律中没有任何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确认制度。
(一)主动亲权确认的立法完善
现实中主动的亲权确认,比如父母通过为非婚生子女办理户口登记确认亲权关系,尽管各省行政规章规定内容有差别,但可以肯定的是采取积极措施解决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制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主动确认亲权关系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统一规定,如此不仅有利于解决亲权案件纠纷,还可以鼓励父或母进行亲权确认的积极性。
1、明确主动亲权确认的途径。一是认领子女,引起户口变动,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二是父母承认非婚生子女,办理非婚生子女入户。
2、明确主动亲权确认的条件。如父母通过办理办理非婚生子女入户进行亲权确认需提供:1、个人书面申请;2、居(职、村)委会证明;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未注明父亲名称时,父权确认应该依据事实和亲子鉴定证明形成证据链条。认领弃婴要求提供: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二)被动亲权确认的立法完善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内容对提起亲权确认之诉和法院推定亲权存在的方法进行了规定。在亲权确认的司法审判中,仍需对亲权确认之诉的后续保障以及亲子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明确。
1、亲权确认之诉的后续保障 。法院亲权确认判决作出后,针对非婚生子女不愿意生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的认领,或者母亲一方不愿意生父认领子女、生父不愿意生母认领子女等情况,法院应区别对待。在非婚生子女尚不具备认知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亲权平等,兼顾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的成长影响,对父母双方监护子女的权利进行合理分配。在非婚生子女已具备认知能力的情况下,法院还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
2、亲子鉴定证据的规范
亲子鉴定作为亲子确认制度的独立证据之一,越来越受到办案法官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推定亲子关系应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的前提下进行,少数法官则认为认定亲子关系无需形成证据链,即使存在单一的间接证据,只要能使其形成内心确认即可。由于亲子鉴定缺乏专门的亲属法和可行的亲子推定的指导规范,加之鉴定机构设置混乱,法官对于亲子鉴定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 鉴于亲子鉴定证据的重要性,建议法律对亲子鉴定在亲子推定中的证明作用进行规范,以及对亲子鉴定的鉴定机构作出明确规定,以保障亲子鉴定在亲权确认中的正确运用。
来源:城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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