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异的孩子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随一方生活吗?
问:我和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小孩(2004年8月25日出生)由前夫抚养。现在我发现前夫不怎么管小孩,小孩也提出想和我生活在一起。我有固定的工作,每月收入在4000元左右,并且我父母可以帮我一起照顾小孩。所以我想去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将小孩变更为由我抚养,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请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从你的情况来看,你的小孩已经年满10周岁,他愿意随你一起生活,并且你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抚养你小孩,法院应该会支持你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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