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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日期:2015-06-06 来源:网络 作者:网 阅读:269次 [字体: ] 背景色:        

探视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作者: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杨晓丽 李军林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近年来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探视子女受阻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增长态势明显,且案件执行到位率总体偏低。据统计,安阳市基层法院2013年共受理此类案件95件,2014年为116件,较上年增长22%。今年元至四月,已受理52件。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仅为50%左右。

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难问题或执行成效保持难的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探视权具体内容未事先明确界定,导致法院执行时无从着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关注抚养权多,易忽视探视权问题,对探视的方式、时间、地点等具体内容很少明确约定,更未在裁判文书中载明,以致执行人员在操作时经常无从着手,无法执行;二是部分被执行人在离婚时与申请执行人有较深积怨,将子女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进而将拒绝探视子女当作报复、惩罚对方的手段,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申请执行人探视权的行使;三是现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强制措施在探视权执行中均无法适用,法院目前大多通过对被执行人进行说服、教育来完成探视权的执行,由于缺乏强制力,执行效果大多不能持久,部分当事人定期探视子女的愿望只能依靠反复申请执行来完成,既增加了诉讼负累,也给法院增加了工作量。

针对上述问题,安阳市殷都区法院建议:一是对《婚姻法》有关探视权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立法补充,将探视权作为法定告知义务。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有针对地交待当事人依法享有探视权,以便使当事人心中有数,根据自身意愿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一次性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二是对于探视权行使时间、方式、地点问题,法官应从探视权的立法本意出发,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尽量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减少探视权的执行阻力;三是法院就探视权问题进行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个案情况,因案而异,判决时既不宜过于笼统而导致无法执行,也不应过于细致而导致执行中稍有出入就引发矛盾。提倡法官采取判后寄语的方式,对探视权行使问题作出特别告知,提醒扶养子女的一方在拒不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时,将面临罚款、司法拘留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等法律后果,情节严重者将依法因当事人申请而变更或取消监护权,以此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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