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淡当事人在离婚判决生效前又结婚的原因及预防措施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约占三分之一,这说明法院的判决是确定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一种重要途径,且经宪法的授权,法院的判决应当具有至高的效力。然而,在现实中却有这样一种情况: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离婚当事人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经登记机关登记,按乡规民俗结婚),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也使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受到了损害。
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三条。一是当事人心理因素。有的人为摆脱因不理想的婚姻生活而带来的挫折感、被遗弃感,在一审判决前,就已经开始了新的感情生活;有的人因离婚而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为报复对方而无视法律的规定;有的人希望尽快摆脱失败婚姻带来的悲伤而无视法院的判决;有的人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判决肯定会生效,先结婚也无妨。二是离婚案件的旷日持久性。在“宁拆一座桥,不拆一对鸳鸯”的传统观念和“调解结案”审判思想的共同作用下,对于离婚案件,法官通常会动用居(村)委会、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等多种途径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解。而且,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旦法官认为双方尚有继续婚姻关系的一线希望,为了给当事人相互谅解的机会,维护社会的稳定,通常都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要求的当事人容易感情移位。三是法院裁判文书的疏漏。《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但是该条对告知的形式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有采取口头形式的,有以询问笔录形式的,也有法官采取在判决书中写明的方式。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笔者认为,在法律不能完全约束情感、民俗的情况下,完善法院的工作有助于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从而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一是丰富社会调解的内容。在社会实践中,法院以及居(村)委会、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等在调解时只注重当事人婚姻关系的维持而忽略了当事人的情绪。然而,帮助当事人摆脱这种失望、挫败、对抗情绪即体现了社会的关怀,也是社会的责任。二是完善法院判决书的内容。笔者建议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注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首先,这一做法不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其次,与口头告知或笔录告知相比,这一做法更具有强制力;再次,与调解相比,这一做法可操作性更强。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