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种类及认定对策
作者:中原区法院 张中先 田园
在大多数离婚诉讼中,由于夫妻双方矛盾已经非常尖锐,双方都会采取各种手段,实现维护其自身利益之目的。其中比较常见的方式就是虚构债务,以此实现多占双方共有的财产,或者为对方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设置障碍。
笔者随机抽取了50起离婚诉讼的卷宗,其中在诉讼过程中涉及第三方债务的有36起,占样本总数的72%,涉案标的额为70.23万元;法院不予支持的为27.45万元,占涉案总标的39.1%。由此可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很多债务,法院并没有认定。这就要求法官正确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去伪存真,最大程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认定虚假债务,妥善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案结事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围绕虚构债务的种类、对虚构债务的认定和处理虚构债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简要的评述。
一、虚构债务的种类
按照虚构债务的动机来看,可以分为侵财型虚假债务和束缚婚姻型虚假债务。前者指的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之所以虚构债务,主要是出于通过第三者来多侵占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或者让对方来承担虚构的债务。随着家庭财产的日益增多,尤其是个人投融资渠道的增多,聚集财富的手段更加隐蔽,夫妻一方出现外债的机会也会随之增加。这种类型的虚假债务在虚构债务案件中占大多数。后者指的是当事人一方之所以虚构外债,主要目的是为对方的离婚诉讼设置更多的障碍,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考虑到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能也是顾虑重重,另一方当事人为了不使婚姻破裂,人为地虚构一些共同外债,要求对方分担这些债务,以此作为向对方施压的砝码,迫使对方取消解除婚姻之念,最终实现婚姻不破裂之目的。
按照债务的表现形式,虚构债务可以分为有债务凭证的债务和无债务凭证的债务。当事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依法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有债务凭证的债务指的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与第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的虚假债务,这里所说的债务凭证最常见的是借条、欠条或者其他的合同书。但债务凭证不仅限于该种形式,可能还有录音资料或者物证等。这类虚假债务,由于具备了相应的证据,认定其为虚假的难度更大一些。无债务凭证的债务指得是仅有当事人的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虚假债务,这类债务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离婚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法院在认定时比较容易。
按照虚假债务的形成时间来分,虚假债务可以分为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和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虚假债务的形成要经过行为人的预谋和实施,然后再向法院提出主张和提供证据。预谋行为和伪造行为可以发生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有上述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分辨虚构债务的难度不同。在诉讼之前形成的虚假债务,可以说当事人有充足的时间预谋和策划,从形式上更趋于合理,法院不予采信的难度较大。同样,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虚假债务,由于时间上的局限性,来不及经过精心策划和实施,虚假债务的不合常理之处更容易被发现和识破,法院在认定时有更多的主动权。
根据虚假债务形成是否与第三方介入,可以将虚假债务分为有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和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是指虚构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方串通,共同虚构债务。第三方之所以介入虚构债务的法律关系,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最常见的是与一方当事人一起来侵占财产,也可能出于义气或者友情等等。这种类型的虚假债务的第三人不仅能积极配合当事人撰造、提供各类证据,甚至能积极参与诉讼。无第三方介入型虚假债务指的是虚假债务的形成完全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自行虚构,自行主张和自行举证,虽然虚构的债务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但所谓的“第三方”并不出面,法院认定这类案件时无需考虑第三方,相对比较容易认定。
除了上述比较重要的分类之外,还可以根据其他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例如根据虚假债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单方虚假债务和双方虚假债务;单方虚假债务是指只有原告或被告一方虚构了债务,双方虚构债务是指原告和被告方都虚构了债务;根据虚假债务的比例不同,可以分为部分虚假债务和全部虚假债务。
通过对虚假债务的分类,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离婚诉讼中的虚构债务的复杂多样性,从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用一种更宽广的视角,更加全面的审视夫妻共同债务。
二、虚假债务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审判人员应该严格按照规定,对有争议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进行审核认定。当夫妻共同债务是否虚假存在争议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甄别判断。
(一)虚假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析。按照一般情况,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主要是经营过程中资金链出现了断裂或者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情况,不得已情况下才向第三人举债。在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不认可的情况下,应该让婚姻关系的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资金的使用用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资金支出事实的存在以及当时遇到的自备资金匮乏,难以满足正常资金支出的需要。通过这两个方面的查证,不仅可以查明债务是否虚假,而且在债务真实的情况下,还可以查明所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强化与作为债权人的证人证言的质证。首先要查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如何,双方是否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一方存在明显的亲友关系或者重大经济利益关系时,其证言或者出示的书证的证明力较弱。其次,严格贯彻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证人的债权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法官要完整地告诉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不如实作证的法律后果。在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就对方产生的债务不予认可后,在其充分举证以后,法官可以就该债务的有关问题向债务人询问,主要围绕产生债务的时间、过程、金钱交接的地点、方式、还款的约定、债权人金钱的来源(银行取款、工资取款、股市取款、现金取款等)、在场证人包括那些人等。等到作为证人的债权人到庭作证后,在其对有关事实陈述后,围绕上述问题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其回答来印证债务的真实性。当然,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并不能必然得出债务就是虚假债务。原因是部分债务形成的时间比较长,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记忆比较模糊,亦应属于常理。通过双方的质证,法官更容易就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合情合理做出判断。
(三)通过对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来认定债权债务是否虚假。债权债务本身的分析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的数额、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债权债务的利息约定、债权债务的担保方式等。
虚假债务是当事人为了不正当目的而经过预谋的虚构债务,在其表现形式上一定有不合理之处。就债权债务的数额而言,虚假债务常见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不相称,即财产寡而债务大,或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例过大。这是因为,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债务所占资产比例过大,债权人的风险就比较大,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人并不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因此,离婚诉讼中单方提出的高额债务,尤其值得审判人员注意,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并不能实现虚假债务的目的,可采性更强一些。当然,数额的大小只有相对意义,例如,对2万元的债务,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其数额的大小,对资财雄厚的家庭而言,2万元属于小债务;对家境贫困的一般家庭而言,该债务就属于数额很大的债务。
就债权债务的表现形式而言,有书面形式和证言形式之分,对固定债权债务的效力而言,书面形式要优于证言形式。对真实的大数额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债务人之间一般会采用书面形式来约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限、借款事由、还款期限等一般都会在书面证据中有所约定。法官可以围绕上述几个方面对证据进行质证以辨其真伪。
债权债务的利息约定和担保情况,也是考察债权债务真假的重要方面。相对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投资意识的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过程中个人之间的借贷与日俱增,多数情况下双方都存在利息方面的约定,这也是法官区分虚假债务的主要依据。当然,亲友之间的临时性的小数额的生活借贷,一般不存在利息约定。
三、处理夫妻虚假债务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单方债务的区分问题
在认定夫妻虚假债务时,将虚假债务与夫妻单方共同债务进行区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根据此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可以分为二类:即单方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债务是否为虚假债务之前,首先要考察债务是否为夫妻一方的债务,根据债务的形成和用途等可以确定为单方债务时,即无需再考察是否为虚假债务。如果属于双方债务,在一方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是否为虚假债务。
(二)认定虚假债务的表述问题
如果法院认定夫妻债务为虚假债务,在文字表述上一定要慎重。要充分论证法院不支持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理由与依据,防止武断的下结论。最后的结论一定要符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不予认定的理由在于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不能简单地认为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毕竟这种法律关系不是离婚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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