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调研
作者:获嘉县人民法院 陈和耀 孙玉兰
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始终占有较大比例。获嘉县法院经过对近三年来办理的离婚纠纷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结婚证有瑕疵现象突出。结婚证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有效证明。但是,由于婚姻登记机关未严格执行《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有几种不合法的问题出现:一是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并未到场办理;二是向当事人发放空白结婚证,由当事人自己填写,导致两份结婚证内容不一致;三是结婚证未加盖印章;四是结婚证是假证。
二、结婚登记档案资料未归档。双方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在未找到结婚证、又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查到结婚登记档案的情况下以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又找到结婚证的,必然导致错案的发生,使合法的婚姻关系得不到保护,而且严重损害当事人,特殊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资源浪费问题明显。当事人对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往往举证不能,或者不充分,在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多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在六个月之后,在未能提供新证据的情况下,再次以同一理由起诉离婚,法院不得不重新进行审理,既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压力,又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关系的和谐。
四、诉讼欺诈案件时有发生。一方当事人为达到转移财产之目的,在离婚案件起诉之前制造虚假债务纠纷,通过诉讼,多是调解书的方式将家庭共有财产所有权转移,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效力无法否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依法审理离婚纠纷案件:
一是结婚登记程序或者结婚证存在瑕疵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向当事人释法,主张撤消结婚登记的,建议其到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假结婚证的,一经查实,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做好宣传工作,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是对当事人不能提供结婚证,又不能提供结婚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严把立案关,不能简单地以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受理,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户口本以及其他有关婚姻关系证据,如基层组织证明等。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作用,对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满6个月之后,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在立案前交由社会法庭调处,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调解未果的,法院再予受理。
四是为防止诉讼欺诈行为的出现,建议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时,一方面向原告释法,询问其是否向被告夫妻双方一起主张债权;同时,要求被告人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有配偶的,应当将债务情况告知配偶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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