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结婚已经12年了,他人很老实,但心眼小,遇事想不开。前年他下岗不久就患上精神病,多方救治不愈,一家人的生活只有靠我自己。我白天必须工作,无法全职照顾丈夫,又请不起保姆。经与我婆婆协商,决定由我婆婆将他接回乡下居住,我将大部分收入都交给婆婆支配并定期去看望他。几个月后,我与婆婆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她从此不再让我回去看望我的丈夫。半个月前,她以我丈夫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我与丈夫离婚,我不想离婚,又没有什么办法。请问,母亲能代患病的儿子提起离婚诉讼吗?
可以直接地告诉你,你婆婆不能替你丈夫提起离婚诉讼。
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是一个涉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以及监护人作为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规定中的前四种人为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必须按照法定顺序,即有前一顺序的,位于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你丈夫患精神病,你作为他有监护能力的配偶应为第一顺序监护人,你的婆婆不应作为他的监护人。
退一步讲,如果您婆婆担任你丈夫的监护人,也不能在未得到他授权的情况下,以他的名义起诉要求你与他解除婚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对监护人的职责均作了相应规定,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一般表现为买卖、借贷、租赁等财产性质的活动及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活动。监护人作为代理人代理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等。所以,即使你婆婆担任你丈夫的监护人,她也无权只因其与你之间的矛盾,在没有得到你丈夫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以他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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