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幼儿被高空坠物砸伤担责赔偿?
问:2014年2月,王大爷带着两岁的孙子王某走亲戚,途中经过重庆某小区时王某被高空抛下的砖头砸伤头部。后王某在重庆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王某的家属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后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事发楼房楼顶堆放的砖头系谢某装修堆放的建筑垃圾。该楼房属赵某、蒋某、孙某、周某联合出资修建,未聘请人员对楼顶进行管理,楼顶任何人均可随意出入。请问幼儿王某被高空附物砸伤的损失,该由谁担责赔偿?
答:全体住户、楼房的联建人、楼顶堆放装修垃圾人都可能成为赔偿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规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全体住户均存在加害可能性,应承担补偿责任。
赵某、蒋某、孙某、周某作为楼房的联建人,将房屋交付业主时未选择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对事发房屋的公共部分进行维护、管理,造成无法查清致伤原告的具体侵权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谢某在楼顶堆放装修垃圾后未及时清理,形成了危险之源,为加害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方便和可能,应承担过错责任。
作者:郝绍彬 唐诗 文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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