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代理案件时突发疾病的是否能向被代理人追偿
【案情】
陈某接受吴某的委托,代理其处理一个民事案件,双方约定本次代理为无偿代理。陈某于开庭当天来到法院准备参加庭审,但是在法院还未开庭前,陈某突发疾病,及时被送到医院治疗。之后,陈某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六万多元,出院后要求吴某承担该笔费用。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吴某双方之间系义务帮工关系,陈某无偿为吴某诉讼事务提供帮助,吴某对陈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与吴某双方之间系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陈某作为吴某的代理人,以吴某的名义参加诉讼,陈某自愿提供无偿代理,应当自己承担责任。但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吴某对陈某给予适当的补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与吴某之间是属于义务帮工的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合同的关系,何种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了责任的划分。若属于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陈某受吴某的委托,可以确认吴某没有拒绝陈某的帮助,反而是主动接受的,对于陈某的人身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若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则应当根据双方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既然双方对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没有约定,委托方并不当然对受托方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是一种民间互助的方式,又称助工。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筑路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受帮者供给伙食。因此,帮工是更侧重以体力劳动协助他人干活的人。其次,帮工为他人提供帮助,承担的风险明显更大,被帮工者在没有拒绝的情况下理应为其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而本案陈某主要是以自己的知识,也就是脑力劳动为吴某提供服务,吴某委托陈某代理案件是一种授权行为,两者之间应当是委托合同关系。只不过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只是口头约定,但对于双方的一些权利和义务没有约定,况且陈某是因为自身突发疾病而导致的损失。因此,强行要求吴某对陈某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是不妥的,但吴某毕竟是最终受益者,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吴某对陈某给予适当的补偿。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张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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