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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日期:2013-07-23 点击:126次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日期:2013-07-23 点击:129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的背景和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为一个法律,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制度,并给各地的法规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规定一些灵活的措施。用形象的话来就,它是“两层楼”的体制。一层楼就是中央的立法,包括全国人大,也包括国务院。再一层楼就是地方的立法,包括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也包括有些规章。法律规定的是基本制度,譬如说,基本的生育政策、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原则、计划生育部门和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基本职责,等等。更具体、更细化的东西,如哪些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奖励办法如何定,等等,有待于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来填充。

  • 旅行途中生病是否属于旅行社保险责任范围
    日期:2013-07-22 点击:537次

    旅行途中生病是否属于旅行社保险责任范围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
    日期:2013-07-22 点击:478次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个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即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日期:2013-07-22 点击:478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考虑医疗保险行政事务经办的需要,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 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
    日期:2013-07-22 点击:181次

    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 建立统筹基金,是为了保证职工得了大病,其高额诊疗费用个人难以承担,需要由社会群体间互助共济、共担风险,这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这种统筹基金不同于过去实行的单位统筹,它的社会化程度高,因而能够承担社会风险,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也可以解决目前部分单位事实上已经无法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问题。

  • 什么是未成年工对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日期:2013-07-22 点击:217次

    什么是未成年工对未成年工有何特殊保护 未成年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时期过渡,过度紧张的劳动和不良的工作环境,都可能影响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因此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日期:2013-07-22 点击:191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女职工有其自身的生理特点,在劳动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减少在劳动期间妇女病、职业病和伤亡事故的发生,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 学校拒收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孩子入学合法吗
    日期:2013-07-22 点击:736次

    学校拒收有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孩子入学合法吗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

  • 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原则之一
    日期:2013-07-22 点击:594次

    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具体原则之一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是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基本条件,也是政府的必要义务,是政府为使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所必须创造的条件之一。同时,《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生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同录取学生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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