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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45次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不同规定 我发现在我们《侵权责任法》当中提到的侵权责任形态起码有十种,那么这十种侵权责任形态在我们以前的侵权责任法理论当中大家经常都在讲,比方说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等等,这些概念都在讲,但是侵权法又说了我们不常说的一些话,比方说相应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大家一听头都大,不过想一想这里头一定有它的奥妙,后来我说我们这个研究好像就是要破解这里面的奥秘是什么。这一段时间我仔细研究,对这十种侵权责任形态可以说出它们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我就把《侵权责任法》的有关的条文做个整理,看那些条文是哪些方面的责任形态,我现在就一个一个的说。

  • 张新宝教授对《侵权责任法》的全面解读
    日期:2013-07-17 点击:359次

    张新宝教授对《侵权责任法》的全面解读 在人民大学学习和研究侵权法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人民大学是全国侵权法研究的重镇,侵权法是我第一次真正的算是全程参与的一个活动,作为一个非常年轻的老师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光荣。包括刚才张老师提到的算是最重要的一次会议在昌平,我也受到邀请有机会就侵权法所有条文的变化,以及学者的意见,包括司法界的意见能窥全貌,并且能够提出自己的一些浅薄的意见,除此之外我们人民大学具有很高的国际化,在侵权法的起草过程之中我们连续五年举办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几乎全球最优秀的侵权法学者我们都请过,通过这样的交流我们获益匪浅。张老师虽然是我的老师,但是君子和而不同,我不能说双手赞成全部,但是我想说的原则上的基本上都赞成,略有差别,尤其是张老师讲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其实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历史解释,也就是张老师谈到的在法工委的会议上。

  • 侵权责任法中大规模侵权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3-07-17 点击:143次

    侵权责任法中大规模侵权的相关规定 界定大规模侵权的性质,应当抛开这些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分类方法,采取其他的标准进行划分。因此,笔者建议,以侵权规模的大小为标准,将侵权行为分为普通侵权行为和大规模侵权行为,普通侵权行为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则确定责任的侵权行为。这样的分类,对于适用法律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任何试图将大规模侵权作为《侵权责任法》第4章至第11章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之外并与这些类型相并列的特殊侵权行为的主张,都难以成立。

  •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该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被告
    日期:2013-07-16 点击:744次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该未成年人不能作为被告 应由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侵权责任案件的被告,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第二款规定此项原则的特别规则: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则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第二款仅解决赔偿费用从谁的财产中支付的问题,而不改变第一款确定的原则(谁是责任主体、被告)。换言之,按照第一款确定的原则,既然由监护人承担责任,本应由监护人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鉴于监护关系的特殊性,既然被监护人有财产,则第二款规定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作为特别规则。仍然是监护人充当被告,仍然是监护人承担责任,本款特别规定"监护人拿被监护人的财产赔偿受害人"。请特别注意第一款与第二款的逻辑关系,特别注意第二款并没有说"由本人承担责任"。

  • 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3-07-15 点击:139次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抓紧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前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职工住房档案建立和超标处理等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国管局、中直管理局。

  • 公房承租权是否属于遗产
    日期:2013-07-15 点击:226次

    在民事活动中,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大姐作为原承租人的共居亲属,已合法取得了对该房的承租权。在拆迁过程中,大姐依据拆迁政策办理了相关手续,并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补助费,并无不妥。大姐在不知道公房不是遗产的情况下,与俩妹妹签订的分配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的协议,是在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现大姐申请撤销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准予撤销三人签订的分配拆迁补偿款、补助费的协议。

  • 行政诉讼期间应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日期:2013-07-12 点击:131次

    行政诉讼期间应否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诉讼期间,行政机关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有哪些不同
    日期:2013-07-12 点击:187次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有哪些不同 诉讼主体不同。在行政诉讼中,有一方必定是行政机关,而且它一直处于被告地位,不得反诉;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当原告,也可以当被告,被告可以反诉。人民法院受理起诉的条件不同。行政诉讼,有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在起诉前必须经过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而提起民事诉讼则没有这样的条件。

  •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日期:2013-07-12 点击:455次

    行政诉讼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也叫行政官司,即通常说的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 刑事诉讼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日期:2013-07-12 点击:230次

    刑事诉讼的执行机关有哪些 刑事诉讼的执行机关有以下几个部门。一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二是监狱,负责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三是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缓刑、拘役以及拘役缓刑,对于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罪犯,由看守所(隶属于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四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执行对未成年犯的刑罚与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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