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同时考虑医疗保险行政事务经办的需要,并做好有关方面的协调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是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是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四是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五是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技术力量、管理人员及必要的设备。
上述五项属于国家的统一规定,各地市在严格遵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适当制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如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限制:
第一,医疗机构的全体职工必须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物价部门公布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三,医疗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有关的人员应参加医疗保险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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