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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

日期:2013-07-22 来源:北京工伤赔偿律师 作者:. 阅读:45次 [字体: ] 背景色:        

个人医疗账户是指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与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并记人个人名下,用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要的专项医疗经费。个人医疗账户中的本金和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医疗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挪作他用。职工工作变动,个人医疗账户随本人转移。

实行个人医疗账户,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有利于强化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促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有病时储蓄医疗费。此外,还能增强职工的个人医疗费用意识,提高个人责任感,使职工把原来“看病不花自己的钱不心疼”的医疗消费心理,转变为自我约束的医疗消费行为。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是指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个人医疗账户后的其余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属于全体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集中管理,统一调剂使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建立统筹基金,是为了保证职工得了大病,其高额诊疗费用个人难以承担,需要由社会群体间互助共济、共担风险,这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这种统筹基金不同于过去实行的单位统筹,它的社会化程度高,因而能够承担社会风险,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也可以解决目前部分单位事实上已经无法保障职工基本医疗的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将社会保险和储蓄保险两种模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了“横向”社会共济保障和“纵向”个人自我保障的有机结合,既有利于发挥社会统筹共济性的长处,也有利于发挥个人账户具有激励作用和制约作用的优点,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容易被广大职工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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